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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君子在湖广臬司迟公维台署中,同事大兴人朱扬湖司钱谷。
忽一日狂呼。
趋视之,面如死灰,伏地昏迷。
饮以姜汁,良久曰:“吾坐此校文案,日方正午,见地下砖响,有物蠕蠕然顶砖起。
疑为鼠,以脚践之,砖亦平复。
稍坐定,砖响如初,掀视之,有黑毛一团,类人头发,自土中起,阴风袭人,渐起渐大。
先露两眼,瞪睛怒视,再露口颐腰腹。
其黑如漆,颈下血淋漓,跃然而上举手抱我足曰:‘汝在此乎!
汝在此乎!
吾前世山东盗也,法当死,汝作郯城知县,受我赃七千两,许为开脱。
定案时,仍拟大辟,死不瞑目。
今汝虽再世,而吾仇必报。
’言毕,即牵我入地。
我大呼。
彼见众客至,舍我走。”
众视砖迹,犹宛然开。
嗣后,其鬼无日不至。
有人共座,则不至。
尤畏臬司迟公,闻迟公将至,便抱头远窜。
公大书几上曰:“问恶鬼,汝作盗应死,敢与法吏仇乎?汝欲报仇,应仇于前生,敢仇于今世乎?速具供状来。”
鬼夜墨书其侧,字迹歪斜,曰:“某不敢仇法吏,敢仇赃吏。
某以盗故杀人,多受冥司炮烙,数十年,面目已成焦炭。
每受刑必呼曰:‘某当死,有许我不死者在也,郯城县某老爷受赃七千两,独不应加罪乎!
’呼六十余年,初不准理,今以苦海渐满,许我弛桎梏报冤,所具供状是实。”
迟公无如何,不能朝夕伴朱,命多人守护之。
居月余,迟公生日演戏,诸客饮酒,强朱出现,朱曰:“吾待死之人,有何心情看戏?诸公爱我,可多命家人伴我。”
如其言。
席散往视,朱已缢于床。
迟公及诸友俱责家人何以不管?佥云:“灯下吹来黑气一团,奴婢便各睡去。”
或云:诸奴看戏,亦未必伴朱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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