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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长乐县民妇李氏,年二十五,生一子,越六月而夫亡,矢志抚孤。
家只一婢、一苍头,此外虽亲族罕相见者,里党咸钦之。
子年十五,就学外傅。
一日,氏早纺绩,忽见白衣男子立床前,骇而叱之,男子趋床后没,氏惧,呼婢入房相伴。
及午,子自外归,同母午餐,举头又见白衣男子在床前,骇而呼,男子复趋床下没。
母语子曰:“闻白衣者财神也,此屋自祖居,至今百年余,得毋先人所遗金乎?”
与婢共起床下地板,有青石大如方桌,上置红缎银包一个,内白银五铤。
母喜,欲启其石,而力有未逮,乃计曰:“凡掘藏,宜先祀财神,儿曷入市买牲礼祭,而后起之。”
儿即持银袱趋市买猪首。
既成交,乃忆未经携钱,因出银袱与屠者曰:“请以五铤为质。”
更以布袋囊猪首归。
道经县署前,有捕役尾之,问:“小哥袋内盛何物?”
曰:“猪头。”
役盘诘再三,儿怒掷袋于地曰:“非猪头,岂人头耶?”
倾囊出,果一人头,鲜血满地。
儿大恐啼泣。
役捉到官,儿以买自某屠告。
拘屠者至,所言合,并以银袱呈上。
经胥吏辗转捧上,皆红缎袱,及至案前开视,则缎袱乃一血染白布,中包人手指五枚。
令大骇,重讯儿,儿以实对。
令亲至其家启石坑,内一无头男子,衣履尽白,右五指缺焉。
以头与指合之相符。
遍究从来,莫能得其影响。
因系屠与儿于狱,案悬莫结。
此乾降二十八年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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